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因股東會決議解散、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因陷入僵局時解散或者因違法被強制解散時,公司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
根據依法進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清算分為非破產清算與破產清算。
1、非破產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況下,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
2、破產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照《破產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
3、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的主要區別是公司依法進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終止時,如果財產足以償還債務,進行的清算為非破產清算。這時對外的債務均可足額償還,并且尚有剩余財產供股東分配。如果財產已經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的,則必須按照破產清算程序進行清算,按照法定程序和公平受償原則清償了破產企業職工工資、社保、稅款、破產債權后,公司終止。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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