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情形(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2)儲蓄存款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5)保險賠款;(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以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10)經國務院財政部批準免稅的所得。二、減征個人所得稅的情形(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2)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