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有效條件及如何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競業限制需滿足書面協議、用人單位擁有商業秘密、勞動者具有保密義務等條件,期限不超過2年。勞動合同中可約定保密事項和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解除合同后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可要求支付補償金,爭議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放棄競業限制要求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法律分析
一、競業限制在什么條件下有效
競業限制生效條件:采用書面的形式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用人單位應當確實擁有特定的商業秘密;勞動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如何領取競業限制補償金
1、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2、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3、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結語
競業限制是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重要手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應按月獲得經濟補償。如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雙方對經濟補償金標準、支付形式未約定的,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并可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爭議。用人單位放棄競業限制要求時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競業限制的有效實施有助于維護用人單位的商業利益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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