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不一定被限制出境。失信人是否能出境,取決于當地法院與海關、公安、邊防等部門是否寫作配合,否則出境是很簡單的一件事。實際情況中,有很多人被列入失信名單后,并未被申請執行,而且名下也確實無力還款,再加上當地邊境未篩查出,所以依然可以買飛機票出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的;
(三)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四)因妨害國 (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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