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詐不屬于詐騙罪。民事欺詐行為人主觀目的是通過瞞、哄、誘導的方法,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對其不利而對欺詐行為人有利的行為,以此謀取非法利益,其實質是“不法獲利”;而詐騙行為則不同,行為人主觀上根本沒有擔負義務的動機,只企圖虛構事實迷惑受害人上當受騙,交出財物,非法占有。
一、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之區別有哪些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
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合同欺詐的行為表現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訂立、履行合同的行為。
1、主觀目的不同
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行為人意圖通過對方的履行獲取對方的財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義務,即行為人意圖無償占有他人財物。
在合同欺詐行為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雖然也是為了謀取不當或不法利益,但這種利益的取得,行為人是意圖通過合同的履行而實現。為獲取對方的利益,行為人意圖履行自己的義務,只不過這種履行是有一定瑕疵的履行,從總體上看,行為人還是支付了一定對價。
2、性質不同
合同詐騙是由于行為人具有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并在騙取他人財物的同時造成他人損失,是一種違反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屬于公法范疇,受刑法調整。
合同欺詐行為發生在訂約階段,其后果由于合同履行而產生,但它只是一種一意思表示行為,由于行為的欺騙性,使得意思表示不真實。這種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行為屬于私法范疇,受民法典調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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