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罪的犯罪構成界定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客觀要件,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2、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
4、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不構成犯罪的詐騙如何處罰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監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最新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不足3000元的公安機關也應當受理,并積極開展工作,及時向上級公安機報告,開展串并案件,若多地都有此類案件發生可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如詐騙案件中沒有其他涉嫌犯罪行為,待查明違法行為人后,可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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