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競業禁止的常見問題如下:
1、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是否影響競業禁止的效力。
用人單位雖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約定經濟補償,或者約定了經濟補償但未按約定支付的,除勞動者請求繼續履行外,該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2、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所有員工訂立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并不能涵蓋所有的員工。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
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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