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同時根據該法第六百八十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日期和利息的情況下,該筆借款應當認定為不定期無息借款。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條的規定,公民之間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因此,如果您朋友在催告期滿后仍不歸還欠款,您有權自催告期滿的次日開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向其索要借款利息及借款本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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