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財務出現問題,第一責任人是企業法人,第二是財務負責任。一般財務公司(財務部門)經過嚴格的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業務備訓,深知財務公司職責和嚴肅性,決不可能人為的做假賬,給企業添亂、增加忙煩,如有此類情況發生,確切是財務公司所為,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對錯賬的嚴重程度,是要受到離職、罰款,情節嚴重的,刑事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一百七十條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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