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能任意解除合同。承租人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包括:
1、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2、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3、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隨時解除,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一、承租人哪些理由可以拒付租金
承租人可拒付租金的正當理由有:
1、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如果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二、租房提前退房需要交付違約金
一般情況下,提前退房屬于違約,承租人需要支付違約金。但有下列情況的,承租人就不用支付違約金:1、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2、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3、不定期租賃。4、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三、房子突然不租了會怎樣
租房中途不租了屬于違約行為,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是因為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導致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無法繼續租賃的,可以解除合同不算違約。如果租賃合同里有押金的約定,那么就要根據合同來進行辦理,違約責任有合同規定一方負責。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第七百三十一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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