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減刑視情況而定,根據刑期不同有不同規定。申請減刑需要具備條件,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檢舉重大犯罪、發明創造等。申請減刑需提供減刑建議書、判決書、悔改證明等材料。監獄應提交減刑建議書等材料,不齊備需補送。
法律分析
服刑多久可以申請減刑,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被判處五年以上的,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相隔二年以上;
2、如果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第二次減刑時,隔時間不得少于二年;
3、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
4、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后方可減刑;
5、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緩期二年執行期間不得減刑,二年執行期滿可減刑。
一、以下條件可以申請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申請減刑需要以下材料:
1、減刑建議書;
2、終審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制件;
3、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4、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等。
總的來說,監獄、看守所為犯罪分子申請減刑的,應當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交減刑建議書等材料,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通知提請減刑的執行機關補送。
結語
減刑申請需根據不同情況決定,一般五年以上刑期,執行一年半后可減刑,兩次間隔不少于二年;十年以上刑期,第一次減二至三年,第二次間隔不少于二年;不滿五年刑期可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無期徒刑需執行二年后減刑;緩期執行死刑滿二年可減刑。申請減刑條件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檢舉犯罪、發明創造、救人、抗災等。申請需提供減刑建議書、判決書、悔改立功證明等材料。監獄、看守所應提交完整材料,不齊備需補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九條【減刑程序】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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