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荒地征地補償款分配原則是:民主議定原則、合法性原則、平等原則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土地所有權。
法律分析
個人開荒的土地因公共需要被征收的,征收補償費用歸開荒人員所有。
開荒地征地補償款分配原則是?
1、民主議定原則和合法性原則。
2、平等原則。
3、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集體成員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其對集體所盡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與義務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綜上所述,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拓展延伸
個人開荒地征地補償歸屬問題:權益保障與司法實踐
個人開荒地征地補償歸屬問題涉及到土地權益保障和司法實踐的重要議題。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個人開荒地的征地補償歸屬原則上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征地補償應當根據土地實際價值、農民勞動投入、土地利用年限等因素進行合理評估,并確保合理的補償金額。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根據相關證據和法律規定,進行公正的判決,以保障個人開荒地主的合法權益。同時,司法實踐也會參考相關案例,為類似的爭議提供借鑒和指導。因此,權益保障與司法實踐是解決個人開荒地征地補償歸屬問題的重要途徑。
結語
個人開荒地征地補償歸屬問題是一個涉及到土地權益保障和司法實踐的重要議題。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征地補償應當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則,考慮土地實際價值、農民勞動投入、土地利用年限等因素進行合理評估,并確保合理的補償金額。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根據相關證據和法律規定,保障個人開荒地主的合法權益。權益保障與司法實踐是解決個人開荒地征地補償歸屬問題的重要途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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