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盜竊罪。盜竊他人占有的本人財物的行為中,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客觀上也不會造成占有人財產的損失,因而不宜以盜竊罪論處。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竊取人民法院扣押的財物后,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索賠的目的,或者已經獲得賠償的情況,則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刑之,如果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把自己所有而被司法機關扣押的財產擅自拿走,則不能以盜竊罪處理。2、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何區分。應當分不同情況處理:如果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發生在訴訟保全程序中,而沒有進入執行程序,那么應當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定罪。如果此種行為發生在執行程序中,但行為人并不是負有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亦應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定罪。如果在執行程序中負有執行生效裁判義務的人實施了此種行為,但并沒有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目的的,也應當以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定罪。如果在執行程序中負有執行生效裁判義務的人實施了此種行為,且具有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目的,因為該行為系作為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的手段實施的,兩罪法定刑相同,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更為適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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