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驅逐出境,是專門針對外國人犯罪的附加刑。驅逐外國人離開中國境內,由公安機關執行。被中國政府驅逐出境,未滿不準入境年限的是不準入境的,具體的年限要向出入境管理部門了解。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持有的準予在我國居留的證件,一律收繳。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行機關必須查驗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五條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條 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一條 外國人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境入境管理,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承辦的公安機關可以層報公安部處以驅逐出境。公安部作出的驅逐出境決定為最終決定,由承辦機關宣布并執行。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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