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案件,判決后,當事人都沒有在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法院結案;被告沒有按判決期限履行義務,屬于案結事未結,原告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告履行了義務,是結案了。
如是一審判決書,對方不上訴的情況下,要等對方領到判決書后15天才生效,如果對方上訴,要進行二審,就要再等幾個月才能結案。如果是二審,二審判決下來就是終審生效判決。
一、二審和一審的判決結果區別大不大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一審和二審的刑事判決書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1、法律效力不同。一審判決作出后不必然生效,如果在訴訟期內不上訴才生效。而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沒有上訴期。2、程序上的審理期限不同。一般情況,刑事案件的一審審限是三個月,二審期限是二個月。3、判決書的內容不同。一審判決書是對于案件事實的審判;而二審判決內容除了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還有關于一審判決書的審查。4、判決書的作出法院不同。二審判決書的作出法院是一審判決書作出法院的上級法院。5、作出判決書的原因不同。一審判決是因為公訴機關起訴或者自訴人自訴后法院經過審判所作出;而二審判決是上訴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后經審判作出。
二、宣判后可以上訴多少次
宣判后可以上訴一次。
根據相關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兩審終審制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度。即地方各級法院對于按照審判管轄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后,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上一級法院有權受理針對下一級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上訴或抗訴,有權經過對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改變或維持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這時,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審級制度的實質是要求審判必須按審判程序嚴格進行,不得越級審理案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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