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符合下列要件即可判斷構成變造企業債券罪:侵害的客體為國家有關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價證券管理法規,變造企業債券,并且數額較大的行為;犯罪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自然人;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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