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變造公司債券罪的構成特征:
(一)主觀特征: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二)主體特征:主體是一般主體;
(三)客體特征:客體是是國家對有價證券的管理制度,擾亂、破壞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
(四)客觀特征:客觀上表現為變造公司債券的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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