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對仲裁有約定的,應滿足以下條件:
1、約定仲裁的事項是屬于仲裁的范圍;
2、條款中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
3、條款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4、不能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只能二選一。
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合同司爭議的仲裁是各國商貿活動中通行的慣例。
根據《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一、合同糾紛起訴流程怎么走
法院審理案件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起訴,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后15日內提起訴訟。
2、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3、開庭,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4、判決,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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