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胎兒的利益保護與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的關系問題,國內學界存在不同的觀點:
有的觀點認為,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并不必然以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為前提。承認胎兒民事權利能力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解決在繼承和侵權中如何保護胎兒利益的問題。在堅持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不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的法律框架內,也是可以通過作出特別規定達到對胎兒利益保護的目的。
1、關于繼承中的胎兒利益保護問題,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為胎兒保留必要份額的規定可以達到保護胎兒利益的目的。
2、胎兒在未出生之前,其健康生存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是侵權責任問題。胎兒在母體中遭受侵害,應當區分具體情況來加以考慮:如果胎兒出生后是活體的,則可以作為主體獨立請求,有權就其受到的損害獨立提出賠償請求,但可以在時效方面作出特別規定,即在出生前訴訟時效中止;如果是死體,則由其母親提出請求,把對于胎兒的侵害視為對母親的侵害,母親可以身體健康權受侵害為由進行主張。
有的觀點認為,胎兒利益的保護力度與是否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具有直接的關系。賦予胎兒民事權利能力,胎兒就具有了享有民事權利的法律資格,就可以成為民事權利的主體,對于受到侵害的行為,就可以通過訴訟予以救濟,有利于胎兒利益的保護。例如,如果胎兒在母親懷胎期間遭受侵害,就可以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向法院提起人身傷害的侵權之訴;如果在出生之前父親死亡,胎兒就可以享有繼承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或者在繼承權受侵害時,向法院提起侵害繼承權的侵權之訴。
一、胎兒享有哪些民事權利
胎兒享有遺產繼承權以及接受遺贈的權利,其他情況下胎兒不享有民事權利。胎兒特指生命被孕育到一定的階段之后,在此之前的皆不是胎兒。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二、胎兒夭折遺產該如何繼承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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