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規定:1、勞動合同關系的特殊保護,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雇;2、工作內容的特殊保護,對孕婦的勞動時間、勞動內容都作出了一定限制,如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等;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且晉職普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五條懷孕女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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