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及辦理要求。離婚登記需要提供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香港、澳門、臺灣居民還需提供通行證或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需提供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包括雙方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一致意見。離婚需要雙方親自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協議離婚是最省時、最經濟的方式。
法律分析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內容包括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的撫養,財產及債務的處理);
(5)結婚證。
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么
一般來講,協議離婚是最省時、最經濟的離婚方式。但協議離婚須有以下五個前提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二)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愿的;
(三)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四)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五)夫妻雙方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結語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離婚登記需要提供一系列證件和證明。離婚協議書應當包括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一致意見。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包括雙方合法登記的夫妻關系、完全自愿離婚、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戶口在本轄區內、夫妻雙方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是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在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可以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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