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 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 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全部費用。拖欠或扣發工資違法,可以要求全額發放,并要求支付拖欠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超過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工資的計算形式是,按照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中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如果用人單位中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則實行同工同酬。
沒有簽勞動合同怎樣維權?
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辭職時老板又不支付工資的,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
1、和老板協商解決;
2、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工資。該程序是專門為了解決勞資糾紛的,效果很好,不用交任何費用;
3、對仲裁結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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