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耕地占有稅是國家占有耕地建設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公司和個人,實際占有耕地面積,按規定稅額一次征收的稅金。耕地占用稅屬行為稅范疇。耕地占有稅是我國占有耕地蓋房子,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公司和個人征收的稅收。
2、土地使用稅只征收縣以上城市,非征收地區城鎮使用土地不征收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建設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復。城市、縣、建設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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