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章的規定有需要刻制公章的,應當憑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營業執照,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發給公章刻制證明,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經營公章刻制業務的單位刻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可以刻制。
第二十三條
印章制發機關應規范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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