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決策風險
目標企業的選擇和對自身能力的評估是一個嚴密謹慎的分析過程,是企業實施并購決策的首要問題。如果對并購的目標企業選擇和自身能力評估不當或失誤,就會給企業發展帶來不可估量的負面影響。主要有:并購動機不明確而產生的風險、盲目自信夸大自我并購能力而產生的風險。
2、信息不對稱風險
企業在進行并購前,必須對并購對象開展詳細的調查,避免因信息不準確而造成的失誤。在我國,信息的取得十分復雜,信息的準確性也難以保證,更難保證其真實度。因此,并購企業可能處在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境地,也就很難掌握到真實的情況。常見的一些問題有:主體無資格、搞不清資產債權債務、財務報表弄虛作假、交易程序違法等等。
3、財務風險
財務風險是企業由于并購而涉及的各項財務活動存在不確定性而引起的并購預期與現實嚴重偏離導致的財務困境和財務危機,是各種并購風險在價值量上的綜合反映。企業在并購中可以使用本公司的現金或股票去并購,也可以通過負債來完成并購,但這三種方式都會影響到企業資金機構的變化。如果利用負債完成并購,那就直接改變了資本結構,讓企業本身優秀的資本結構逐漸惡化,影響公司信用評級,也會面臨破產的危險。
4、文化沖突整合的風險
企業是一個有生命的實體,存在著一定的排他性。文化協同是決定購并雙方能否融為一個共同目標、相同價值觀和利益共同感的組織之根本。忽視企業文化差異是導致企業并購失敗的重要原因。
一、企業并購重組原則
1、堅持企業相互自愿協商的原則,不受地區所有制行業隸屬關系限制;
2、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立足優勢互補,有利于優化結構,提高經濟效益;
3、兼并方有承擔被兼并企業的債務和向被兼并企業增加資金投入,盤活存量資產,搞活企業的能力;
4、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債權人和職工的權益,不得形成壟斷和妨礙公平競爭;
5、符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按照新的企業經營機制運行,促進國有企業的改革改組改造,加強企業管理。
二、企業并購重組的主要形式
1、承擔債務式:兼并方承擔被兼并方的全部債權債務,接收被兼并方全部資產,安置被兼并方全部職工,從而成為被兼并企業的出資者;
2、出資購買式:兼并方出資購買被兼并方的全部資產;
3、控股式:兼并方通過收購或資產轉換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業的控股權;
4、授權經營式:被兼并方的出資者將被兼并企業全部資產授權給兼并方經營;
5、合并式: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通過簽訂協議實現合并,組成一個新的企業。
2、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于特定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取回的行為。
3、嚴重污染環境刑法修正案八已對本條做了修訂。并不要求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只要嚴重污染環境就可成立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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