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開除軍籍輕的,發回原籍,并且記錄在軍人的檔案,有當地派出所負責監督,如果嚴重的坐牢,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除軍籍:
(一)已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
(二)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員在服刑期間,抗拒改造,情節嚴重的;
(四)隱瞞入伍前的犯罪行為,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
(六)違反紀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已喪失軍人基本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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