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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與一審判決的區別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3 20: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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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與一審判決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經濟仲裁適用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關系,處理的是經濟合同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勞動仲裁適用于個人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處理的是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工資、勞保、辭職辭退、勞動補償以及工傷等方面產生的勞動爭議。2、設立依據不同。經濟仲裁機構是依照《仲裁法》的規定由地市人民政府組建的專門處理經濟糾紛的獨立部門;勞動仲裁機構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在勞動部門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組織。3、立案條件不同。經濟仲裁必須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訂有明確具體的仲裁條款或事后已經達成仲裁協議,才能申請立案。勞動仲裁是法律規定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要個人與用人單位簽有勞動合同或者形成事實上勞動關系,發生勞動爭議后就可以申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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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1、適用對象不同。經濟仲裁適用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關系,處理的是經濟合同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勞動仲裁適用于個人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處理的是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工資、勞保、辭職辭退、勞動補償以及工傷等方面產生的勞動爭議。2、設立依據不同。經濟仲裁機構是依照《仲裁法》的規定由地市人民政府組建的專門處理經濟糾紛的獨立部門;勞動仲裁機構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在勞動部門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組織。3、立案條件不同。經濟仲裁必須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訂有明確具體的仲裁條款或事后已經達成仲裁協議,才能申請立案。勞動仲裁是法律規定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要個人與用人單位簽有勞動合同或者形成事實上勞動關系,發生勞動爭議后就可以申請立案。

1、適用對象不同。經濟仲裁適用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關系,處理的是經濟合同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勞動仲裁適用于個人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處理的是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工資、勞保、辭職辭退、勞動補償以及工傷等方面產生的勞動爭議。

2、設立依據不同。經濟仲裁機構是依照《仲裁法》的規定由地市人民政府組建的專門處理經濟糾紛的獨立部門;勞動仲裁機構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在勞動部門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組織。

3、立案條件不同。經濟仲裁必須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訂有明確具體的仲裁條款或事后已經達成仲裁協議,才能申請立案。勞動仲裁是法律規定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要個人與用人單位簽有勞動合同或者形成事實上勞動關系,發生勞動爭議后就可以申請立案。

4、適用法律不同。經濟仲裁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就相互之間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通過仲裁一裁終局法律手段解決的方式,適用的是《仲裁法》等民商事法律、法規以及國際慣例和商業規則。勞動仲裁處理的是勞動爭議,適用的是《勞動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

5、仲裁效力不同。經濟仲裁屬于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法定原因,當事人不能再提起訴訟,仲裁裁決與人民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多數情況下可以再提起訴訟。

一、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法包括什么?

勞動糾紛處理方法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法。協商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解決糾紛。在實踐中,通過協商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1.協商。

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解決糾紛。在實踐中,通過協商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2.調解。

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設立由單位、職工和工會三方代表組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來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也屬自愿選擇,且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申請仲裁。

3.仲裁。

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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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與一審判決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經濟仲裁適用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關系,處理的是經濟合同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勞動仲裁適用于個人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處理的是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工資、勞保、辭職辭退、勞動補償以及工傷等方面產生的勞動爭議。2、設立依據不同。經濟仲裁機構是依照《仲裁法》的規定由地市人民政府組建的專門處理經濟糾紛的獨立部門;勞動仲裁機構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在勞動部門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組織。3、立案條件不同。經濟仲裁必須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訂有明確具體的仲裁條款或事后已經達成仲裁協議,才能申請立案。勞動仲裁是法律規定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只要個人與用人單位簽有勞動合同或者形成事實上勞動關系,發生勞動爭議后就可以申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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