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包工頭承擔賠償責任,掛靠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特殊情況下,發包方也可能承擔連帶責任。正常情況下,工人在建筑工地干活是不簽勞動合同的,正常就是雇傭關系。1、工人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造成身體損害,其損傷應由雇傭他的雇主承擔賠償責任;2、包工頭是工人的實際雇主應對工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包工頭掛靠在某公司,這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4、如果包工頭沒有資質的,發包方在對外分包建設工程時應審查分包人的相應資質,并簽訂書面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如果發包方明知包工頭不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的,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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