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現形式:未經隱名股東同意,顯名股東轉讓其股權。
2、法律后果:顯名股東違反與隱名股東的協議擅自轉讓股權。由于公司章程中股東登記的公示作用,股權轉讓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時,隱名股東的權益將受到損害。
3、預防措施:顯名股東未經隱名股東同意轉讓其股權,實際上是顯名股東無權處分,經隱名股東追認即有效。如果隱名股東不予追認,但第三人善意取得時(善意條件:是否第三人不知道,是否支付價款,是否以公平合理的價格支付合理對價,是否登記股權變更),則不得對抗,隱名股東對股權享有的權利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時,隱名股東可以根據持有協議要求顯名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或主張顯名股東侵權。
四、風險防范措施:
一、
(1)首先通過確權訴訟確立其對公司的權利,然后轉讓其股權。
二、
(2)顯名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東資格。在與他方簽訂代持協議時,隱名股東應注意相關條款的完善,并約定明確的違約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方即發生轉讓的效力;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第148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購買股份的審批權限、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豆痉ā返谝话偎氖粭l《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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