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違約的情形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主體方面的原因造成違約;
2、履行不符合約定造成違約;
3、主管機關對合同審查、管理不嚴,所簽合同不能履行;
4、發生情勢變更導致合同不能有效履行。
一、違約責任有幾種承擔方式?
1、支付違約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損害賠償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雙倍返還)
3、繼續履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4、其他補救措施
第五百八十二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違約責任種類
1、全部違約
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
2、預期違約
1)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2)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3、遲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
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
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
4、不適當履行
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
5、其它違約行為
三、可以退回定金的情形
1、自己違約的,不能要回定金。
這里也會涉及很多原因,我們以買房為例:
現在買房大多都是通過首付按揭的方式,實踐中,不乏會出現購房者因為自身的原因,導致不能買房:
簽合同交定金之后,購房者反悔不賣房;
購房者沒有辦下來貸款手續,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2、屬于對方違約的,可以要回定金。
這里我們要特別注意,屬于商家違約的,可以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
確定對方違約,最基本的依據就是所簽訂的合同,在這里我們以買房合同為例講解:
在買賣商品房合同中,屬于開發商違約的情形大致包括:
(1)開發商沒有售房資質;
(2)逾期交房;
(3)面積出現誤差;
(4)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
(5)變更規劃、設計;
(6)房屋質量不合格;
(7)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3、屬于買家違約的情形大致包括:
(1)買家后悔不買房;
(2)買家貸款貸不下來;
(3)其他買家不買房的情形。
商家違約拒退定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雙倍定金及支付相應利息損失。與此同時,你要注意準備一些相關證據材料,比如雙方簽訂的合同、對方沒有履行合同的證據、民事起訴狀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
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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