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仲裁后對方不給醫療費等賠償費用的,當事人可以在仲裁裁決生效后依法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受理該申請的法院應在六個月內予以執行;如果其逾期不執行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一、工傷后公司不按法律規定處理
工傷申請勞動仲裁介入后單位仍然不按規定賠償,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后;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另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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