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有一方不愿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法院經過調解后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準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
辦理離婚的流程如下:
1、協議離婚辦理流程:
(1)準備離婚相關證件;
(2)準備離婚相關材料;
(3)必須由夫妻親自前往當事人常住地址戶口所在地區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4)民政局人員審核材料無誤,將結婚證收回。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證。
2、訴訟離婚辦理流程:
(1)提起訴訟;
(2)法院審理;
(3)判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