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確定首次參保時間:入伍時間就是首次參保的時間。
二、社保和醫保補繳:如果原單位不在了或是沒有辦法繳納的,由上級主管部門來繳納;再上級主管部門沒有辦法繳納的,就由當地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來繳納。
三、社保補繳基數: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分別為補繳時安置地和參保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補繳時當地規定執行。
四、補繳手續:符合政策保障范疇人員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退役證明,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登記軍齡、提出申請后,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將相關信息及證明材料分別提供給安置地(或參保地)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及相關征收機構,相關部門分不同情況,對退役信息、參保信息、單位和個人困難情況等進行審核確認后,分類為符合政策保障條件人員辦理參保和補繳手續。
法律依據:
《關于解決部分退役士兵社會保險問題的意見》 二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適用以下政策。
(一)允許參保和補繳
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允許參保。退役士兵入伍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間視為首次參保時間;201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前退役的,軍齡視同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實施后退役、國家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的,軍齡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參保后繳費中斷的允許補繳。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出現欠繳、斷繳的,允許按不超過本人軍齡的年限補繳,補繳免收滯納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首次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允許一次性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軍齡)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退役士兵參加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存在的問題,各地按規定予以解決。
(二)補繳責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參加社會保險繳納費用,原則上單位繳費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原單位已不存在或繳納確有困難的,由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補繳;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或無力繳納的,由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申請財政資金解決。政府補繳年限不超過本人軍齡。上述單位繳費財政補助部分由中央、省、市、縣四級承擔,安置地省級政府承擔主體責任,中央財政對地方給予適當補助。對于個人繳費部分,個人屬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的,地方政府對其個人繳費予以適當補助。
(三)繳費工資基數和費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由安置地按照補繳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予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補繳時安置地規定執行,相應記錄個人權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由參保地按照補繳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予以確定,單位和個人繳費費率按參保地規定執行。
(四)參保和補繳手續
建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經辦機制。需要參加社會保險或補繳社會保險費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退役證明,到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登記軍齡、提出申請。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主管部門將相關認定信息及證明材料分別提供給安置地(或參保地)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及相關征收機構辦理參保和補繳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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