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強制執行立案這主要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執行法院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即由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由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實現,此類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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