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包括以下內容:
①非煤礦山外包工程(以下簡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產,由發包單位負主體責任,承包單位對其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
外包工程有多個承包單位的,發包單位應當對多個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②承擔外包工程的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技術服務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③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提升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法律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 發包單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承包單位提供保障施工作業安全所需的資金,明確安全投入項目和金額,并監督承包單位落實到位。
對合同約定以外發生的隱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礦山通風、支護、防治水等所需的費用,發包單位應當提供合同價款以外的資金,保障安全生產需要。
第十條 石油天然氣總發包單位、分項發包單位以及金屬非金屬礦山總發包單位,應當每半年對其承包單位的施工資質、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和履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信息報告義務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承包單位存在安全生產問題的,應當督促其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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