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如果勞務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解除勞務關系,沒有約定的,用工一方一般可以隨時解除勞務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形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分別在哪里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分別:
(1)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合同的主體則不確定,即可以是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自然人之間,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間;
(2)地位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平等,雙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而勞務合同中,雙方是平等的地位,不存在管理關系,有的僅是經濟關系;
(3)內容不同:勞動合同關系中,用人單位必須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除此之外,還必須給勞動者購買社保;而勞務合同關系中,一方只需給另一方支付勞動報酬,而不需要購買社保,因此,若勞動者要求對方為其購買社保的,一般得不到支持;
(4)法律適用不同:因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應適用《勞動合同法》,而勞務關系糾紛則依據《民法典》進行審理,不能適用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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