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的相關規定:
1、為勞動爭議的一方;
2、以自己的名義參加勞動爭議仲裁活動;
3、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
4、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約束。
一、勞動者可以通過什么方式維權
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四種方式維權:
1、協商解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直接就勞動爭議進行協商,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自愿;
2、申請調解,當事人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已發生的勞動爭議,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愿選擇,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雙方中有一方后悔,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處理,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處理糾紛的程序,想提起訴訟,必須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訴訟解決,訴訟程序的啟動條件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啟動的程序。
根據相關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二、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限制是多久
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限制規定如下:
1、處理勞動爭議的起始時間是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
2、處理勞動爭議審理期限一般四十五日或六十日,其中不包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查仲裁申請的時間;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提交起訴書的同時提交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證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裁決。
三、員工權益維護找誰投訴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糾紛問題直接進行協商。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
3、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要求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勞動者可在自己的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內向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5、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6、勞動者還可以通過信訪的方式,向各級工會、婦聯以及政府信訪部門反映。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仲裁法》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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