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的合作都存在風險,代持股協議中的實際股東和名義股東也同樣面臨這個問題,而且各自所承擔的風險還不盡相同。
1、實際股東可能面臨的風險
(1)實際股東在法律上不是公司股東,不能直接行使股東權能
根據《公司法》,股東身份或者資格的法定證明文件是公司的股東名冊,實際股東雖然出資,但因為其姓名或名稱沒有登記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因此實際股東在法律上就不屬于公司股東。實際股東若想行使其股東的收益權、表決權等權能,只能通過名義股東來實現。
(2)實際股東的權益可能會受到名義股東的侵害
從外觀看來,名義股東對其名下的股份擁有處分權,面對各種利益誘惑,名義股東可能未經實際股東允許,就擅自對股權進行轉讓、質押等處分,或者行使表決權等股東權利,或者是不如實向實際股東轉交股權收益等等??v觀整個代持股行為,這也是實際股東所面臨的風險中,最大且最不可控的風險。
(3)未來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無法規避
即使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各司其職,合作良好,對實際股東來說,還是有一個無法規避的風險——未來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假如當條件成熟,實際股東想要解除代持股協議,從幕后轉到臺前,在外界看來,這就是一次股權轉讓,股權轉讓自然就要繳稅。換句話說,實際股東若是想要拿回自己的東西,讓自己“名實相符”,還得繳一筆稅,因為稅務機關通常不會認可“當事人存在代持股關系,股權并未發生變化”這一說法。
2、名義股東可能面臨的風險
當實際股東出資不到位或出資有瑕疵時,名義股東需要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責任。
當實際股東出資不到位,或出現其他出資瑕疵時,債權人根據公司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只能認定是名義股東出資不到位,其有權要求名義股東補足出資。法律出于對債權人的保護,規定名義股東需要承擔補充責任,在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實際股東追償,但在一補一追之中,名義股東為此付出的時間、精力等,都是一種不可估量的損耗。
綜合上面所說的,代持股協議需要由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從而按規定幫助實際出資人履行該有的權益,一般在辦理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同時對于合同的條款也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只要協商的內容表達出雙方的真實意思,那么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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