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權代持是指將股權委托給他人進行持有,也被稱為隱形投資的代名詞。在進行股權代持時,受益人不再是實際的股東,而是由當事人委托的代理持股的受讓人。這種做法存在一定風險,包括潛在的風險收益不確定性、公司管理風險以及潛在的法律風險等。此外,股權代持協議可以不需要公證,但需要注意程序合法性。
法律分析
公司股權代持是指將股權委托給他人進行持有,這種行為也被稱為隱形投資的代名詞。在進行股權代持時,受益人不再是實際的股東,而是由當事人委托的代理持股的受讓人。這種做法存在一定風險。
一、公司股權代持是什么意思?
股權代持又稱委托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托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
委托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托人,或委托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該資金定向投資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二、股權代持協議需要公證嗎?
股權代持協議,可以不需要公證。只要當事人是依法達成股權代持協議的,并且程序合法的,則該協議是有效的。公證可以對法律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公證。
結語
公司股權代持是指將股權委托給他人進行持有,也被稱為隱形投資的代名詞。在進行股權代持時,受益人不再是實際的股東,而是由當事人委托的代理持股的受讓人。這種做法存在一定風險,需要謹慎操作。同時,股權代持協議可以不需要公證,但需要注意程序合法和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公司股權代持協議可以進行公證也可以不進行公證。股權代持協議只要是滿足法律的規定,并且是合法程序的話就不需要公證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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