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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訴訟和勞動仲裁有何區別?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3 20: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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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訴訟和勞動仲裁有何區別?

勞動訴訟和勞動仲裁的區別有哪些。1.性質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即機構組成具有“三方性”,同時在方針、政策、規章等方面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司法特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權,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書在當事人未于法定期間內起訴的情況下即產生法律強制執行力。勞動爭議訴訟則是完全的司法性質,具有最終的司法裁判權。2.依據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民事爭議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3.程序不同;勞動仲裁和經濟仲裁的區別。二者的區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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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勞動訴訟和勞動仲裁的區別有哪些。1.性質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即機構組成具有“三方性”,同時在方針、政策、規章等方面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司法特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權,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書在當事人未于法定期間內起訴的情況下即產生法律強制執行力。勞動爭議訴訟則是完全的司法性質,具有最終的司法裁判權。2.依據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民事爭議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3.程序不同;勞動仲裁和經濟仲裁的區別。二者的區別如下:

勞動訴訟和勞動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1.性質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即機構組成具有“三方性”,同時在方針、政策、規章等方面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司法特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權,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書在當事人未于法定期間內起訴的情況下即產生法律強制執行力。

勞動爭議訴訟則是完全的司法性質,具有最終的司法裁判權。

2.依據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民事爭議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

3.程序不同

勞動仲裁和經濟仲裁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如下:

1、仲裁的對象不同,勞動仲裁的對象是勞動關系糾紛,經濟仲裁的對象是經濟合同糾紛。

2、仲裁程序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仲裁法》,經濟仲裁適用《仲裁法》。

3、仲裁委員會不同,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勞動局下屬的事業單位,經濟仲裁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第三方組織。

4、仲裁的效果不同,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濟仲裁不服的除有特定理由外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局和勞動仲裁的區別是什么

勞動局與勞動仲裁委員會的區別是比較多的,其中最為主要的區別是兩者的職能不同,勞動局的職責是貫徹執行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并且進行勞動監督,而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是對勞動爭議進行仲裁。我國《勞動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勞動仲裁和勞動爭議調解的區別在哪

根據《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爭議調解和勞動爭議仲裁有以下區別:

1、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

2、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

3、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時效是30日,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時效是60日,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

4、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的區別是什么

一是執法主體不同勞動監察的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其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是代表勞動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執法;而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依照國家勞動立法建立的特定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二是法律行為不同勞動監察屬于行政執法,作出勞動監察作用的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勞動仲裁則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活動,作出的裁決屬于一種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發生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行為。三是工作職責不同勞動監察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職權主動進行,不需要相關人提出請求;而勞動仲裁機構則是受理勞動關系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否則,仲裁部門不主動介入。四是法律地位不同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行政部門同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之間是行政管理關系;而在勞動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機構是一種“中間人”,不作為當事人而處于“第三者”的地位。五是法律后果不同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監督機關一經作出處理決定,立即發生法律效力,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執行。有關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在申請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決定的執行。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并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是處于效力待定狀態。六是執法手段不同勞動監察既包括事后矯正,也包括事前預防;而勞動仲裁則屬于事后矯正,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確保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兩者不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過相互配合起互相補充的作用。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該內容由 王若飛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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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訴訟和勞動仲裁有何區別?

勞動訴訟和勞動仲裁的區別有哪些。1.性質不同;勞動爭議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雙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即機構組成具有“三方性”,同時在方針、政策、規章等方面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領導;司法特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權,仲裁機構所作出的裁決書在當事人未于法定期間內起訴的情況下即產生法律強制執行力。勞動爭議訴訟則是完全的司法性質,具有最終的司法裁判權。2.依據不同;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民事爭議訴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3.程序不同;勞動仲裁和經濟仲裁的區別。二者的區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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