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導致公司分立無效的原因如下:
1、公司分立程序的瑕疵。
2、公司分立內容不公平。
二、公司分立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股東會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公司分立的程序是:
1、股東會作出同意分立的決議;
2、簽訂分立協議;
3、公司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4、及時通知債權人并公告;
5、公司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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