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私自變更勞動合同不一定有賠償。若變更勞動合同使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
一、員工調崗后反悔應該怎么辦
員工調崗后反悔,需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不能直接返回原崗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工廠拆遷有補償嗎?
工廠拆遷如勞動合同還能履行,則無需支付員工補償。若因工廠拆遷導致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公司搬遷員工不去該怎么賠償?
公司搬遷,員工不跟過去屬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被辭退的,屬于無過失性辭退,應當向員工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除此之外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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