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優先權的六個月期限,應該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開始計算。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并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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