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大概需要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尸體檢驗。尸體檢驗分為尸表檢驗和解剖檢驗。
二、輕重傷鑒定。檢驗交通事故傷害對象致傷原因和傷勢狀況,并按標準規定作出損傷程度鑒定。
三、成傷機制鑒定
通過人體損傷檢驗確定損傷部位與交通事故傷害后果的因果關系,主要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調解損害賠償提供依據,對交通事故傷害對象傷情有疑問或當事人對傷害后果有爭議可進行成傷機制鑒定。
四、傷殘評定。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當事人認為因交通事故致殘需按殘疾索賠的,作為舉證需要可委托法醫作殘疾等級評定,當事雙方選擇由交管部門調解,傷者治療終結后可作傷殘評定。
五、酒精含量檢驗;
六、車輛安全性能檢驗;
七、事故車輛機械故障鑒定;
八、車輛定型鑒定。凡肇事車輛類型不明確應作車輛定型鑒定,以明確道路行駛權利。
九、痕跡鑒定
十、指紋鑒定
主要解決車輛駕駛人不確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確定車輛駕駛人可做指紋鑒定。
十一、微量物質鑒定
十二、物證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有精神病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
第五十條 檢驗、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自行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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