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二級傷殘鑒定標準如下:
(一)、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1、重度智力缺損(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需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語;
3、雙眼盲目5級;
4、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
5、偏癱或截癱(肌力2級以下)。
(二)、頭面部損傷致:
1、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3級以上;
2、雙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伴雙眼盲目4級以上;或一側眼瞼重度下垂(或嚴重畸形),該眼盲目4級以上,另一眼盲目5級;
3、雙眼盲目5級;
4、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雙側耳廓缺失(或嚴重畸形);或雙耳極度聽覺障礙伴一側耳廓缺失,另一側耳廓嚴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礙。
(四)、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礙。
(五)、胸部損傷致:
1、肺葉切除或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礙;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
(七)、肢體損傷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八)、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8%以上。
一、關于二級殘疾鑒定標準
二級殘疾的鑒定標準如下:
5.2二級
5.2.1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2.2二級條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二級。
1.重度智能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2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1.雙膝以上缺失;
12.雙膝、雙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3.同側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14.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5.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或半徑≤5°.;
16.無吞咽功能,完全依賴胃管進食;
17.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損;
18.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并伴有顏面軟組織損傷>30cm2;
19.一側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術,呼吸困難Ⅲ級;
20.心功能不全三級;
21.食管閉鎖或損傷后無法行食管重建術,依賴胃造痰或空腸造瘺進食;
22.小腸切除3/4,合并短腸綜合癥;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后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癥或發生Bdd-chiari綜合征;
25.膽道損傷致肝功能重度損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術后;
27.孤腎部分切除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28.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
29.塵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及,或.中度低氧血癥;
30.塵肺貳期伴肺功能重度損傷及/或重度低氧血癥[Po2<5.3kPa,40mmHg.];
31.塵肺叁期伴活動性肺結核;
32.職業性肺癌或胸膜間皮瘤;
33.職業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內生肌酐清除率450μmol/L,5mg/dL.;
38.職業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腫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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