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傷保險條例 》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 工傷保險基金 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保留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 辦理退休手續 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待遇 ?;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 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3.1
法定機構對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后,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法規規定,在評定傷殘等級時通過醫學檢查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傷殘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做出的技術性鑒定結論。
4.1.1
依據工傷致殘者于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鑒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
4.1.5
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
完全不能自主進食,需依賴他人幫助;
b)翻身:
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
不能自主行動,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幫助;
d)穿衣、洗漱:
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賴他人幫助;
e)自主行動:
不能自主走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生活自理障礙: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或四項需要護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或兩項需要護理。
4.2
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
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4.3
在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或職業病后出現合并癥,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鑒定時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或疾病史,即:
單個或雙器官(如雙眼、四肢、腎臟)或系統損傷,本次鑒定時應檢查本次傷情是否加重原有傷殘,如若加重原有傷殘,鑒定時按事實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若本次傷情輕于原有傷殘,鑒定時則按本次傷情致殘結局為依據。
對原有傷殘的處理適用于初次或再次鑒定,復查鑒定不適用于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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