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一方給付了撫養費,另外撫養孩子的一方不讓見孩子的,是屬于侵犯探望權的行為,權利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不僅要為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提供便利,而且不能引導、誘導惡化未成年子女與未共同生活父或母的關系。
根據2021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一、女方不付撫養費有探視權嗎
1、離婚后一方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但對方的探視權屬法定的,屬于身份權的范疇,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不能因此剝奪,對方仍有探視權。
2、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3、具體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嚴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傳染性疾病的;
(2)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二、探視孩子住能接回家嗎
只要撫養孩子的一方同意就可以接回家住。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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