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二級傷殘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的85%。因交通事故或醫療事故造成二級傷殘的,需要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賠償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具體賠償金額以所在地區為準。賠償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十七條。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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