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下列4種情形,勞動者不得拒絕單位的加班安排: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財產安全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國家在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在當代的社會,用人單位如果為了自身的利益,想要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是屬于一種違法違規的現象。所以必須要對這種情況進行處理,通常狀況之下就是需要由勞動者自己進行特殊提報,如果這種方式沒有辦法完成的話,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一、關于延長工作時間的相關規定
所謂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在企業執行的工作時間制度的基礎之上的加班加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可根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41條的限制: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5、為了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6、為了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任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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