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驗批及分項工程應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見檢驗批質量驗收程序)。
2、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也應參加相關分部工程驗收。
3、單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
4、建設單位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后,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含分包單位)、設計、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程序和規定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程序和規定。
5、單位工程有分包單位施工時,分包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應按規定的程序檢查評定,總包單位應派人參加。分包工程完成后,應將工程有關資料交總包單位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程序和規定文章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程序和規定
6、當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意見不一致時,可請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協調處理。
7、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8、檢驗批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以下規定:
(1)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質量檢查記錄。
9、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以下規定:
(1)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均符合合格質量的規定;
(2)分項工程所含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建筑工程質量驗收程序和規定建筑工程類。
10、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以下規定:
(1)分部工程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完整;
(3)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設備安裝等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驗和抽樣檢測結果應符合有關規定。
11、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以下規定:
(1)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單位(子單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和功能的檢測資料應完整
(4)主要功能項目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質量驗收規范的規定;
(5)感觀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3.0.7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規定。2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5.0.4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1所含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關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檢驗資料應完整。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5觀感質量應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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